温州印发全省首个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 全球热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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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是无价之宝,损害行为却成本太低。如何用“有价”赔偿,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日前,我市在全省率先印发《温州市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规范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去年11月,某建材公司擅自将砂石大面积堆放在楠溪江滩地,在市县两级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违法企业签订全省首例河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金576万元,开创了全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先例。
“此前的水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处理中,多以行政处罚为主,就处罚力度和处罚金额来讲,都不足以修复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未来,此类案件的办结除了损害担责,还要赔偿到位、修复有效。”据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在成功办结上述案件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制定了该《指南》,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
《指南》适用河湖水域空间非法占用和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同时,将非法采砂、非法取水、涉水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未补偿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也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此外,《指南》还涵盖了案件启动、评估、磋商、修复等全流程全过程,并明确各地要建立由水利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组成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有价”赔偿怎么赔?记者从《指南》获悉,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主要由5方面构成:一是清除污染费用,二是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三是生态环境功能损失,四是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五是生态损害防治费用。
根据《指南》,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的,可以自主修复,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法修复的,可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或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各地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日常监督、验收。
为确保赔偿案件办理质量,我市采取市级统筹管理模式,要求各地健全线索筛查机制,按照“应赔尽赔”的原则,加强线索筛选,各地统一上报后,由市水利局统筹指导并以市局名义发函指定属地办理。
原标题:如何用“有价”赔偿修复“无价”生态?
温州印发全省首个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
记者:包蓉蓉通讯员杨晖洪东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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